州环境监测站关于印发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 等三个规章文件的通知

2018-01-10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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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恩施州环境监测站机关管理制度》《恩施州环境监测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三个规章文件已经站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  
2018年1月10日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恩施州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州站)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北省环保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州站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监测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在州委、州政府和省环保厅的领导下,接受州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指导和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强化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接受公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测体制,努力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州站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监测宗旨,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州站各科室要认真履行政府环境监测职能,进一步改进监测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站领导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五、州站各科室应认真遵守本规则。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州站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六、州环境监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领导全面工作,副站长、总工协助站长工作,其他科室主任按照各自分工科室处理相关工作。站长外出期间,由站长委托排序最前的副站长主持工作。
  七、全站工作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重要、重大事件和重点工作,实行集体研究制度,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八、站长召集和主持站长办公会议。州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站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提交站党支部会议研究的由站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重要紧急事项,由站长或受站长委托主持工作的站领导及时召集相关分管站领导和科室有关人员研究处置,需向省环保厅和州委、州政府报告,或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州环保局和站领导班子会议通报的,事后立即报告或通报。
  九、副站长、总工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站长报告。对于带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站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副站长、总工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十、州站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科室的工作,认真履行好职责,并要加强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三章 决策制度
  十一、州站及各有关科室应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州站对重大行政、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监测规划、监测资金安排、重大科研项目等事项的决策由站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州站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站领导审核,或由站领导直接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报站长同意列入讨论议题。分管站领导在会前应组织各科室认真调查研究,作好准备,提出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供研究讨论。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十三、提请决策的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属重大事项的应报州环保局党组或州政府、省环保厅决定。
  十四、站机关各科室在贯彻落实州站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当及时跟踪和向站领导及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五、州站机关实行站长办公会议、站务会议、专题会议、干部职工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议等会议制度。涉及全州环境监测系统业务工作的,可适时召开全州环境监测工作联系会议或站长座谈会等业务会议。
  州站坚持定期开会议事、相互通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制度。
  十六、站支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或支部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成员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支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站领导列席。支委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支委会议的有关制度另行文规定。
  十七、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站长、副站长、总工、办公室主任和支部书记参加,根据具体情况,有关科室和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支委委员可以列席。站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州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科室的工作;讨论确定向州委、州政府、省厅和州局、省站的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州站重大工作和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各科室提出的和县市环境监测站请示州站的重大事项以及系统内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研究决定州站工作人员及中层干部的聘任、合同工的聘用等事项;研究需要站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站务会议由站长或委托副站长主持,站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参加。站务会必要时可以站长办公会议代替召开。站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州委、州政府、省厅和州局、省站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分析全州环境监测形势,讨论部署州站和全州监测系统重要工作;通报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情况;审议州站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及其责任制考核工作;研究讨论州站重要活动和参与全州性执法检查等实施方案;听取各科室重要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其他需要站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十九、站长办公会议、站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记录人员整理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站领导或站长签发。
  办公室负责会议精神落实的督办,并及时向站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二十、专题会议。站长或副站长、总工按照分工召开站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站领导分管的相关科室负责。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组织专题会议的科室负责落实。
  二十一、干部职工大会由站长或站长委托其他站领导主持,站办公室通知,全站职工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其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批示精神,布置任务,进行总结表彰等。
  二十二、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联系会议或站长座谈会由站长召集并主持,各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州站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邀请县市环保局有关分管领导参加。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联系会议或站长座谈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站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站领导和相关科室反馈情况。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全州环境监测业务技术工作;讨论研究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站组织召开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联系会议,须经分管副站长审核并报站长批准,送办公室备案,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承办科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的议题由分管站领导确定。
  须报省环保厅或州环保局党组决定的会议报省厅或州局党组同意后召开。
  二十三、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后应分别向科室负责人、分管站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贯彻建议;对重要会议,应向站长或站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汇报。会议文件及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四、公文的审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站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除站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和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站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五、站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做好文件的收发、传阅、交办、催办、借阅、登记、归档工作。收发文都要编号登记,收文应按文件内容分为阅件和办件,及时送相关负责人阅示。文件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横向传阅,以免文件遗失。
  二十六、相关负责人对所送文件应及时批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急件应随到随批示。一般事项经分管站领导阅示后转有关科室或承办人办理,重要事项经分管站领导阅示后须报站长阅批。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在一周内将文件退还办公室存档,并在文件处理签上如实填写处理结果并签注日期。
  二十七、州站重要文件由站长签发。以州站名义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应经分管站领导审核后,由站长签发;涉及全站和重大问题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分管站领导审签后报站长签发;其他发文,按分工由分管站领导签发。
  二十八、以州环境监测站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拟稿人草拟、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办公室审核、站领导审定签发。主办科室负责校稿和分发。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
  二十九、站长离开恩施州出差或休假,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站领导离开恩施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站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恩施出差或休假,应经分管站领导同意并报站长批准后,将其外出时间、地点等事宜告知办公室。其他人员离开恩施出差或休假,应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站长批准,达到1天及以上的须报站长批准。
  三十、州站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因事离岗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因故不能上班,需办理请假手续。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离岗、串岗、闲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正确使用和爱护办公设备,计算机只能用于处理公务,上班时间不准上网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十一、州站各科室要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志要检查水、电、门、窗等是否关(锁)好。
  三十二、州站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服务对象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自觉维护办公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得吵闹、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十三、州站实行节假日应急值班制度。值班领导由站领导轮流担任,值班人员由站机关工作人员轮流担任(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安排单独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及时准确记录值班期间发生并处理的事务,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确保安全。凡因渎职致使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学习培训和接待制度
  三十四、全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三十五、州站适时安排业务人员外出参加国家、省站和相关仪器厂家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原则上业务人员三年轮训一次。
  三十六、外出培训人员完成培训后,必须向站质量管理室上交培训资料,由质量管理室统一管理。站质量管理室负责对参加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记载,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收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三十七、接待工作坚持热情、节俭的原则。上级领导来我站视察工作,由站领导出面接待。其他有关人员来我站联系工作或商谈业务,由分管站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科室陪同参与;如需站长参与的,由站办公室报请站长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八、来州站联系工作或洽谈业务的人员,需要安排食宿的,经站长或分管机关的站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其它科室不得擅自安排。
第八章 工作落实和监督制度
  三十九、州站各科室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安排好年度工作重点和月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十、工作落实的主要范围包括列入上级考核目标的各项工作任务;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全省环保(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全州环保(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和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联系会议或全州环境监测站长座谈会决定的事项;站领导班子会议议定的事项和站领导交办的以及按职责应落实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为保证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实行月报告制度。州站各科室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工作落实情况和当月重点工作安排(法定长假应在节前5日内),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站领导阅批,也可在站务会议上汇报。
  四十二、州站各科室必须认真及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办公室负责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并适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工作落实和政令畅通。
  四十三、加强内部监督。州站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活动和监测行为,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征询、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自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自身工作。
  四十四、州站各科室必须重视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并设置举报信箱。
  四十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州站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监测信息,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
  四十六、州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环保厅和州委、州政府及州环保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四十七、州站各科室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应及时主动处理和整改,并做好整改结果的反馈工作。
第九章  附则
  四十八、机关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监测业务程序及其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本规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四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恩州环站发[2011] 6号)同时废止。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机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州站管理,强化履职尽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内部有序运转。现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结合州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站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由办公室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2.办公室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制订年度学习计划。认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文件、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监测业务知识。
  3.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理论或业务学习时间,凡有半数以上干部职工在家的,要组织学习。学习分为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集中学习一般采取学习讨论、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和观看电教片等形式。
  4.站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办公室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定期通报。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做到学以致用。个人要备好学习资料,做好学习笔记,经常交流学习体会,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学习体会文章或科研技术报告、论文。
  6.机关党支部的学习制度另行规定。
  二、办公及卫生制度
  1.接待来客要有礼有节,笑脸相迎,热情接待。在来客接待和电话交谈中主动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能及时办的事不拖,能协助办的事不推。
  2.建立首问责任制。凡来办事(或电话联系)的人第一个被问的站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明确地回答问话人。
  3.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应衣着要整洁,做到行动庄重、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不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对熟人、朋友来访要接待有度,电话交谈不得闲聊;做到不高声喧哗,尽量不影响他人办公。
  4.各科室办公室卫生应每天打扫一次,一般应在每天下午下班时打扫,做到文件、书刊摆放有序,桌面整洁,玻璃明亮,地板干净。
  5.实验室应安排卫生值班,卫生值日人员对实验室每星期应进行一次重点清扫。科室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和督促本科室人员做好自己办公室卫生工作和公共卫生值日工作。
  6.辖区居委会(社区)安排的清洁区或集体卫生大扫除活动,由办公室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参加。
  三、请示报告、督办反馈及公文办理制度
  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州环境监测站关于严格请示报告督办反馈及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恩州环站发〔2016〕7号)执行。
  四、休假制度
  1.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严格按照恩施州政办发[2017]19号、恩州人薪[2008]20号文件执行。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人意见,在年初将休假安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站长办公会议研究、统筹安排。
  2.休假具体规定。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以下情况之一,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3.公休假原则上必须当年休完,一般不分段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分段安排休假的当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五、考勤考核制度
  1.工作人员请销假严格按照《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恩州环站发[2015]13号)执行。
  2.请假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的请假条必须及时提交办公室,未办书面审批手续而请(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在接到工作任务之后提出请(休)假的,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准假。
  4.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如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政治任务、上级检查等紧急特殊情况,通知的相关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如因缺席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州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直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6.对全站组织的集体活动、清洁值日、社会义务劳动等实行考勤管理,站办公室必须如实做好考勤记载,全站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缺席,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7.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由室主任报分管站领导同意后安排,并通知办公室做好加班记录。加班执行调休制,工作人员调休按恩州环站发[2015]13号文件执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调休的按旷工对待。
  8.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若与恩施州事业单位当年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不符的以规定为准。
  (1)全年无故连续旷工7天以上者(含7天);
  (2)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7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
  (3)拒不服从站长安排,15天不到岗者;
  (4)无故脱岗1个月以上(含1个月)。
  六、值班制度
  1.全站在职职工实行分组轮流值班制度,在年初将全年值班安排汇总,每组由带班领导、值守人员和司机组成。
  2.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2)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3)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
  (4)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5)值班司机负责公务用车,文件传送。
  4.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值班安排,不得雇请临时聘用人员、保安人员和工勤人员。如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2)值班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七、文印管理制度
  1.站办公室的各类文件和各科室的文件材料,需在外打印、复印的,必须报分管机关的站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外打印复印。擅自打印复印的费用财务室不予报销。
  2.站机关文印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操作。本着既方便工作又加强管理的原则,严格复印环节。根据复印量的多少和时间紧缓情况,由工作人员酌情安排。
  3.文稿装订、分发由承办科室负责,办公室协助;需邮寄的文件、资料交办公室统一邮寄。
  八、印章管理制度
  1.站机关印章、CMA印章和站长名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行印。未经站领导签字批准不得用印,不得把印章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使用。特殊情况将印章带出机关外使用需站长批准。
  2.严格用印责任制,除文件用印外,用印均应严格登记。凡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对外用印一律报站长签批或经站长明确授权后方可用印。
  3.凡以站名义向上级机关或向州内有关单位发出的重要通知、批复、请示、报告、函件、介绍信等,可使用站印章。为站内工作人员出具证明,经站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盖站办公室印章,一般不使用站印章。不得为站外人员出具证明。
  4.工作介绍信、外调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干部行政介绍信,均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后行印,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
  九、财务管理制度
  1.站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省、州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机关财务制度,讲求效益,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算、统一计划开支,坚持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统一性。
  2.站机关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专项经费)按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站办公室负责各项经费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财务室具体负责站所有财务的日常工作。财务室应加强财务计划管理,严格按经费计划开支,对非计划开支,财务室有权拒付。
  3.站机关与有关方面、有关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由办公室牵头协助财务室共同办理。一切费用的收支结算均应按规定开据正式发票,对手续不全和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费用单据,一律不予报销。财务人员应严格按核算要求办事,认真审核各项报销,对不合法或手续不全的报销凭证财务室有权拒绝办理。对外一切经济往来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支票应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避免遗失。严禁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严禁使用空头支票。
  5.机关财务不得转借单位财务账号或代办职工个人的经济往来业务,会计账册及原始凭证一律不外借,需查询时,须经分管站领导或站长批准并按规定就地查询,不得携带离开财务室(档案室),根据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分管站领导或站长批准。
  6.机关各项经费开支一律实行站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签字报销制度,严格“一支笔”签批。属经常性经费支出(如差旅费、会议费、业务费、公务费等)必须按规定及时报账。
  7.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1)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2)报销单据审签程序。所有开支(不含日常工资)审签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仓库保管员)、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注明用途,再由会计核准、相关分管站领导加签确认后,报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3)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5千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千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按职责权限和程序书面报站长批准同意后按报销程序审批,并附站长书面签批意见;2万元以上的由站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并附会议纪要。(4)专项资金,根据数额及用途专款专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5)站长和分管财务的站领导除因公一个人单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支出票据上签署经手人。其他站领导除差旅费单据外,其它开支原则上不得担任经手人。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因公出差开支按程序审核后报站长签批。
  8.因公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严格参照省、州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住宿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依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POS机小票作为附件一并交与财务部门审核。
  9.出差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如实填写《州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出差人不得到非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去的,必须先征得站长同意。擅自做主去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到达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的,须事前经站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非单位公派的工作人员个人被外单位直接聘请担任临时专家,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不得在本单位报销。
  十、机关福利待遇制度
  1.工会福利待遇。州站工会会员福利待遇及标准,严格按照《恩施州总工会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工发〔2015〕4号)要求执行。
  2. 其它福利待遇。退休职工春节慰问费500月/人;单位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三·八”妇女节慰问费200/人;单位职工未满14周岁的子女“六·一”儿童节慰问费200/人;单位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过世吊唁慰问费500元;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由机关工会组织看望一次,慰问费200元(特殊情况由站长或站长办公会议决定)。上述经费开支在机关福利费中列支。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3.外单位组织的吊唁活动,需要以站机关名义出面参加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200元以内(特殊情况由站长或站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一、接待制度
  1.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省、州有关标准。接待住宿不安排超规格住房,因公需要接待用餐的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野生动物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其它因需要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缴纳伙食费。严格控制配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执行商务和外事接待规定。
  2.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承办。凡需要机关安排食宿的,相关经手人凭接待对象单位公函,填写《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报办公室按程序承办。
  3.接待报销。公务接待原则上“一事一报”,负责接待的人员应严格接待标准,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说明原因),对于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部分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正式票据报销时必须附发票、公务卡结算的POS机小票、消费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审批单等相关附件,由办公室主任逐一审核无误后,由经手人按程序报销。
  4.凡以州站机关名义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须安排食宿的,由有关业务科室承办会务,食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标准严格参照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办公、实验室及劳保等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制度
  1.各类办公用品和实验室所需物资的采购严格按照省、州政府及财政部门采购程序执行。
  2.各类办公用品和实验室所需物资(质控标准物质除外),由各科室每半年报需用计划,按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登记、验收、入库,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如需购买特需用品,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按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进行采购。
  3.机关办公楼、办公等设施维修、车辆维修及油(材)料购置,由办公室按按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4.物资保管。(1)仓库物资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账薄。(2)购回的物资,由仓库保管员同采购员一起根据采购计划和发票、清单,在核对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对货证不符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3)购回的试剂、备品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变质。(4)对于常用试剂和备品应保持一定库存量,以备工作需要。⑸办公、劳保用品,除日常必用的办公用品可以有少量库存外,一般无库存。(6)剧毒试剂应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由站机关正式工作人员2人分别保管钥匙、密码。⑺对库存物资应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清查,编制清查报告送交分管站长和财务室。
  5.物资领发。仓库物资的领发必须按规定办理领料手续,手续不全仓库保管有权拒发。⑴领化学试剂、试验备品,要持有经室主任或分管站领导签字的领料单。⑵对于某些可能挪做他用的试剂、备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室主任领用和保管。⑶对于某些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试剂,领用后一次用不完的必须存放于化验室的化学试剂专柜中,由药品保管员保管。⑷领用剧毒试剂时,须持有经分管站长、室主任以及使用人签名的领料单,方可领取。在领取时,要有使用人员所在化验室负责人及两位保管员在场,必须一次申领一次用完,化验室不得留存保管。⑸试剂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料单,不发变质过期试剂。⑹领用办公、劳保用品,须持有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的领料单。数量、金额较大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站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发放。⑺对于临时特殊任务急需的物资,可以经站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先行领取。但须在3天内补办领用手续。⑻物资发出后应及时报销。
  十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本站固定资产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等五大类。具体细目由办公室及财务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站实际分类细化执行。
  3.办公室及其财务室承担站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并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及核销等日常工作。各科室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对贵重物品,不得随意外借。对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分管的站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各科室人员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要办理交接手续。对故意损坏、擅自外借或专人保管遗失的固定资产,照价赔偿。
  4.凡单位购买和上级配发及各种渠道争取的固定资产,财务室都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购入后,应由办公室及其财务室协同有关人员对购入固定资产进行性能检查、试验。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建立档案后,使用科室才能领用。
  5.站财务室根据站办公室购置的办公用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站办公室建立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名称、编号、保管科室及保管人。
  6.各科室添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购置计划单》,统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财务制度报分管领导,经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采购。
  7.固定资产的清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由站领导、办公室、使用科室和财务室组成清查小组,进行清查盘点、鉴定,对确实无法修复或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列出清单,由站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处置后,由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对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交非税收入管理局。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要经站领导批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1.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保密法》和《州环境监测站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恩州环站发[2011]5号)执行。文件材料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严格按照上级档案部门的规定和《州环境监测站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执行。
  2.本站的监测业务、科技档案是全体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直接反映恩施州环境质量状况的第一手历史资料。必须完整、正确、系统地把本站监测业务、科技档案管理好。
  3.本站的所有党建、政务、监测业务、科技档案,均为国家财富,应集中档案室保管,各科室和个人不得保管和占有。各室要将党建、政务、业务、科技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等工作纳入计划,积极支持和协办。
  4.归档要求。凡本站所产生的任何资料;归档用纸要优良、字迹清楚,资料审核手续齐全。
  5.归档范围和时间要求。(1)所有监测原始记录。(2)所有监测报告。(3)专题报告、任务书、协议书、合同等。(4)党政及监测业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实施办法、会议记录等。(5)上级来文、内部发文等。(6)技术报告、论文、专著等。(7)所有仪器的说明书、安装调试记录等。(8)本站形成的所有党建、政务、人事等文件资料,上级形成的对本站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9)当年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于次年3月份前清交档案室。
  6.业务、科技档案供本站人员使用,一般不得外借,如因工作需要,需经站领导批准。
  7.业务、科技档案如需修改,须经站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修改处签名。
  8.业务、科技档案,档案室无权销毁资料,如需处理,须经站长同意,并保留被销毁材料的清单。
  十五、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和调度。(1)本单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专人负责。车辆各项费用的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并建立台帐。(2)站长用车相对固定。其它使用车辆由办公室在保证站领导和监测业务工作用车的前提下,保障科室用车。派车原则是先急后缓。(3)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派车辆(站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应急事故处理、大额提现、收发“三密文件”、对外接待活动等情况除外)。(4)州外、省内出车须经站长批准方可派车。出省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由站长确定。(5)本站车辆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需经站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并由本单位司机驾驶。(6)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联系安排,私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不得报销。
  2.驾驶员及车辆管理。(1)司机要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并认真钻研修理技术,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上班前做好车辆加油、清洁、安全检查等工作,保证车辆按时出车。(2)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服从交警管理,凡因违章所处罚款,不予报销,因司机和乘车人过错所处罚款,由过错人承担。(3)司机要按时上班待命,接到派车通知,必须立即出车,以免误事。没有接到办公室派车通知,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人员也不得私自指派司机出车。(4)凡下班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必须入库存放,没有车库的车辆,在站机关院内或指定地点存放;节假日期间车辆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管,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报站长或分管机关的站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下班后因工作原因不能返回的,需在下班前向站办公室说明情况。车辆出差返回后,司机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将车辆清洁后入库。
  3.车辆保险和维修等。(1)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办理。(2)车辆维修必须在站指定的州政府采购维修点进行,并由办公室统一结算。车辆无论大小维修,都必须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按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车管员到维修点鉴定、签字后方可进行,更换配件实行“交旧换新”。(3)车辆在外执行任务时,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配件,应报告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报销时,发票须由随车人签字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在财务室报销。(4)车辆应随时保持清洁,实行定点洗车,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账。出差在外洗车费、停车费、补胎费等小额开支由随车人签字证明后按财务程序报销。(5)车辆加油一律实行单车单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油发票(租用车辆除外,报销时必须注明)。
  4.其他。(1)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或保险公司裁决后,视其责任轻重进行赔偿,具体为:司机负主要责任的,按站负担损失总额的15%赔偿,司机负次要责任的,按站负担损失总额的10%赔偿。但无法预见或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意外事故除外。司机违章驾驶、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承担。(2)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相关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十六、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1.对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分配的职工,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并显著影响工作的职工,室主任或分管站领导有权直接否决其年终评先资格。对多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正式职工按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临时聘用人员依照《聘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2.对损坏公物或丢失公物,一律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造成价值损失千元以上者,按原价赔偿20%,如价值万元以上者,按原价赔偿10%,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正式职工按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临时聘用人员除按规定赔偿外,依照《聘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3.不得用单位仪器设备等公物谋取私利,一经发现则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临时聘用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依照《聘用合同书》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4.如丢失重要文件资料、泄露重要数据资料,侵犯本单位权利者,在对外活动中诋毁单位形象的,按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临时聘用人员,依照《聘用合同书》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5.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职业道德规范、环境监测职业道德规范、环保六项禁令和监测工作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上列规定者,正式职工按按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临时聘用人员除按规定赔偿外,依照《聘用合同书》相关约定予以解聘。
  6.如违反党纪、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违章违纪处理的记载,由办公室负责并保管,作为办公室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十七、附则
  1.凡在本单位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本站机关管理制度和实习纪律。实习生的接纳必须经站长或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接纳,并签订实习协议。
  2.本站临时聘用人员在本站临时聘用期间,除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约定外,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省、州有关法规政策和本站机关各类规章管理制度。
  3.州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业务管理制度中有不符合省、州现行有关政策和国家、省有关业务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恩施州环境监测站工作规则》和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4.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没有涵盖到的事宜由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报站长办公会议另行研究,本制度已经明确的以本制度为准。
  5.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恩施州环境监测站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试行)》(恩州环站发[2013]1号)同时废止。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州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立行立改问题的整改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本站实际,切实推进州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
  (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二、决策形式和范围
  (一)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决策以站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涉及党建的相关事项由站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由支委会另行规定)。
  (二)决策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环保厅、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
  (3)以州站名义向省环保厅和州委、州政府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州环保局党组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站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确定与调整,站机关工作人员考录招聘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定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先进集体或个人候选对象的审定和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
  (5)审定州站年度工作计划、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
  (6)州站机关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其它重要业务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废止。
  (7)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
  (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1)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或需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本站干部提任、交流任职。
  (2)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科级干部的任免、调整、交流、挂职锻炼。
  (3)任免站办公室、财务室等涉及固定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管理及项目和资金审批的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员和机要保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务。
  (4)审定或配合处理站机关干部违法违纪涉及免职或降级事项。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1)上级安排的重点建设、改造项目。
  (2)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定、申报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资金支持方向、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
  (2)审定站机关大额开支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及相关要求
  “三重一大”决策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
  1.站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站领导直接提出或者由站机关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并经站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站办公室汇总并统筹提出,由站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站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事项紧急等特殊情况外,所分管工作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列入议题。
  (二)会前准备
  1.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在会前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未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讨论而未经论证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列入议题。
  2.站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承办。会议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涉及保密或应予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在会议开始前发放,会后应及时收回。
  3.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三)会议讨论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分管上会议题工作的站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站长主持;站长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站长委托其他站领导成员主持。
  2.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均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提出议题的责任科室简要汇报有关情况,并由站分管领导进行相关介绍。
  (四)会议决定
  1.“三重一大”决策,必须进行表决。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情况,由主持人提出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或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否决或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对议题内容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2.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应逐人进行。
  3.根据研究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对已决策事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
  (五)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决策,应有决策事项、决策程序、讨论情况、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方面明晰、全面的记录,并存档备查。站长办公会议记录由站办公室人员负责,并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均应如实记载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和会议最后决定意见。查阅站长办公会议原始记录,须经站分管领导或站长同意。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六)形成纪要
  站长办公会议应及时形成纪要,由站长或站长委托其他站领导签发。
  (七)决策公开
  对“三重一大”决策的重大事项,除涉及保密的以外,应及时按照政务公开范围予以公开。干部任免事项应在作出决定后按规定予以公示。
  (八)决策落实
  1.站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视情况由站长或站分管领导签发。站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站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具体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
  2.“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报经站长同意后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3.办公室负责督查“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决策纪律监督
  1.“三重一大”决策时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决策干部任免时依据有关规定或必要时应邀请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派人列席。
  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站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3.站党支部纪检委员会同办公室对本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除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决策应以本制度规定的形式作出而未按要求的形式作出的,或者按本制度决策而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及调整决策的,或者对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5.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规定配合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它
  1.突发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站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须第一时间报告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托的站分管领导及时组织采取措施。
  2.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涉及保密事项的,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3.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